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货车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检测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