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除毒瘾后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安置帮扶范围,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其回归社会。
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