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可以在边境口岸、边境通道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区域,依法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的检查,预防、打击走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