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加强对寄递、托运物品的检查验视,发现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寄递、托运,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寄递、托运相关单据及验视、登记记录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