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加强对寄递、托运物品的检查验视,发现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寄递、托运,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寄递、托运相关单据及验视、登记记录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