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寄递物流经营者以及娱乐、旅馆、餐饮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其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开禁毒举报方法和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对场所内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