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等单位,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信、公共显示屏等服务的单位,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

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配备禁毒宣传教育读物,普及毒品预防知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