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设施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办法。收费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