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停放,除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二)在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或者标示方向停放,不得跨车位停车;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法律法规关于停车行为的其他规定。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拖移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