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机动车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或者占主导地位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间45分钟以内的车辆或者在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但进入医院、学校的免费时间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执行任务期间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四)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他车辆。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