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二)按照标识、标线要求停放;

(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车位,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车充电车位;

(五)法律法规关于停车行为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