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二)按照标识、标线要求停放;(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四)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车位,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车充电车位;(五)法律法规关于停车行为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