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主体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准停车型、计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三)法律法规关于停车设施管理的其他规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