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