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根据机动车总量发展趋势、停放需求制定机动车停放设施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建筑间距等客观因素限制,地下和地面停车泊位建设数量不能达到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应当在主体建筑中规划建设符合配建标准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或者主体建筑中用于建设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设项目适用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根据实际停车需求配建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