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等方式加强停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道、路沿以下非机动车道的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人行道、路沿以上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的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