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免费停车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