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免费停车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