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