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并接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