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