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