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停车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非核心道路和其他闲置空间科学设置停车场、停车位,保障节假日和旅游旺季停车需要。在景区、公园、乡村旅游点等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旅居车停车位。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