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拖移,并公告告知停放地点:(一)零部件严重缺失且失去驾驶功能的;(二)经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三)其他可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