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三)破坏停车设施;

(四)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