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停车设施收取停车费的,免费时限不得低于三十分钟。

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免费时限不得低于一小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事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时段免费。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