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水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因地施策的原则,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不具备城乡供水一体化条件的区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区域供水规模化建设。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