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将水源保护区划定、环境整治和维护管理,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所需经费以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供水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供水保障资金按农村常住人口(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不低于十元每人每年的标准,由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保障农村集中式饮用水的安全供水,补助因水价低导致的政策性亏损、供水工程的重大维修和供水事故处置等。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