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