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外归本省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应当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