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装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