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及周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建立健全应对强降雨和突发地质灾害的反应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