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在学校周边划定保障紧急疏散、禁止摊点经营、禁止车辆停放等安全区域。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