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及周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建立健全应对强降雨和突发地质灾害的反应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