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的校车及驾驶人或者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校车及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车辆安全维护,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培训。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明确学生监护人定时定站点接送的安全责任。接送任务结束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