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学校的校车及驾驶人或者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校车及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车辆安全维护,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培训。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明确学生监护人定时定站点接送的安全责任。接送任务结束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