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线路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防护、清理、更换或者重建。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少年儿童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