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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宅基地经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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