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宅基地经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