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到期停止使用后,拒不退还土地的,按照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