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住宅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勘验定位。

住房竣工后,建设住房户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