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划给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