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划给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