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户,无房居住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农村村民户人口超过本村村民户均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乡(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