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每处宅基地的占地标准为:(一)坝下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