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建设住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出让、转让给建设住宅户使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其住房的占地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居民的标准。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