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经本人申请,村民讨论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制镇居民在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房(包括在原批准使用范围内接房、建小房),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