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进行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禁止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私自协商占地。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