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建窑、葬坟、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堆放固体废弃物。

不准利用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