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家逐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乡(镇)为单位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