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二十五度以上荒坡不得开垦为耕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或者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严禁在河滩、草滩挖取草坯或者将草地改为耕地。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