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二十五度以上荒坡不得开垦为耕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或者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严禁在河滩、草滩挖取草坯或者将草地改为耕地。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