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不得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及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