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不得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及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