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