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且遵守房屋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堆放装修材料;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不得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修作业。

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