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物业费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