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套取业主共有资金;(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三)泄漏、买卖业主信息;(四)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开启门禁、乘坐电梯及使用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五)擅自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楼栋;(六)强制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服务,或者指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